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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大眾運輸工具、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原則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總務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6-09-30 08:15:40 點閱: 1 (3317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86057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所定「輪椅觀眾席位」,其服務及保障範疇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,非僅限於輪椅類型。
三、 承上,前開「坐式行動輔具」常見類型包括推車、手動輪椅、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(如附件)。另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如有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」註記,除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具有陪同需求之判斷參考,倘其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,宜從寬認定其有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。又同法第16條第2項明定,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、設備或享有權利。倘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行動輔具尺寸不符旨揭運輸工具、建築物及場所設置「輪椅觀眾席位」之空間配置,其營運者應以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切之替代方案,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設施場所之平等權益。
四、 請貴校配合辦理,並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,提升相關人員對多元行動輔具之認識,並落實提供身心障礙者適切之服務與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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